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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留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0-2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留学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收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接受学历/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历教育留学生包括普通本专科、硕士和博士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留学生包括汉语语言进修生、校际交流生和其他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协调工作,负责联系国家和地方留学生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全校留学生的招生、院系协调、生活服务和签证事务等。

条  教务处、学工处、科技产业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校医院、保卫处图书馆、网络与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应将留学生纳入自身的工作范围,为国外留学生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承担留学生教育相应工作任务。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履行好对留学生教育及管理的职责,不得推诿和逃避责任。对于因工作失职或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来学校学习的外国公民初步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后决定是否录取。接收留学生的学院负责入学考试(考核)及考试(考核)资料的存档。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学校入学条件的留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发放入学通知书。

第八条 留学生入学报到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统一安排入学说明会。

 

第四章 签证与居留许可

 

第九条 留学生来学校学习必须持用普通护照,并持学习(X)签证入境。

学校新录取的留学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办理以下报道注册手续:

(一)入境后,须在24小时内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二)入境后,须在72小时内前往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提交本人护照、入学文件、2张与护照相同的照片(3cmX4cm)。持X1签证的学生需要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并在30天内办理完居留许可手续。留学生在出入境部门及检疫局办理相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在学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留学生,每个新学期开学时均应按注册日期返校办理开学注册手续:

1、交验护照、居留许可;

2、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3、如未经请假逾期一个月不到校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在校留学生应认真检查和核对签证及居留许可有效期,并提前三十日办理居留许可或签证延长手续。如因留学生个人原因,造成超期居留或签证过期,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第五章 收费

 

第十一条 收费及经费划拨:

(一)财务处负责学校各类留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

(二)留学生收费标准由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生

(一)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按《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享受其他奖学金的留学生按其他奖学金申请办法办理。

(三)奖学金生若要求选修超出指定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其本人自理。

第十三条 校际交流生

(一)校际交流留学生的收费标准按学校留学生相关标准办理,但双方协议规定互免交流生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的,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

(二)校际交流留学生若选修超出指定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其本人自理。

(三)双方协议规定互免交流生费用的,学校派出的交流生应缴纳协议规定的相应费用,用于对方交流生在学校的学费及其他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自费生

(一)自费生来华时,必须有可靠的财政保证,以支付在华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

(二)自费生因个人原因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已交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三)自费生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付清学费,学费以人民币支付。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交齐者(短期生除外),应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学校允许后可酌情缓交,但最迟不能超过开学后30日。若迟交,须付5%的滞纳金。

(四)修业期满欲继续学习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继续学习的学费或部分学费(部分学费一般不少于50%),否则不予办理证件延期手续。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历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原则上执行学校的各专业教学计划,根据国家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相关规定,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其免修课程的相应学分都为减免学分,不以其它学分替补。具体教学计划的修订由接收留学生的二级学院负责,教务处负责审核。留学生的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预定教学计划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实习计划应事先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

(二)教学方式: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原则上与中国学生混合编班一起上课,考虑到其语言障碍和入学水平,可采取课下单独辅导的方式(费用学生自理),以保证教学质量;若所选专业相同的留学生达到一定数量,也可单独编班。以英语或其他外国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可单独编班或参加双语教学班。

(三)教材: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与中国学生使用的教材相同,可另外提供适当的辅导材料。以英语或其他外国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选择英语或其他外国语教材,其难易程度与同类学生的汉语教材基本相同。

(四)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和学校规定执行,原则上与中国学生考试相同。

(五)日常教学管理由接收留学生的二级学院负责。

(六)为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 研修生教学管理

(一) 教学计划: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拟定(校际交流生可依协议或与合作校协商拟定),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计划内容应包括:学习期限、专业设置、课程、教材、实践环节和主讲教师。

(二)教学方式:可以单独编班,用汉语授课;也可根据留学生的愿望,视其汉语水平插入中国学生相应的班级学习。

(三)教材:根据学生情况选择确定。

(四)考核方式:研修结束前,依计划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任课教师应给出成绩和评语。考试成绩或评语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及国际交流合作处存档。

(五)日常教学管理由接收留学生的二级学院负责。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留学生的学籍除涉外特殊规定之外,与中国学生趋同管理。留学生所在学院应按照中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管理留学生的学习成绩等。凡符合发给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条件的留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报送相关材料,校内相关部门及学院应积极配合,为留学生办理证书。

第十八条 学历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领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凡中途退学者,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证明,注明学习期限。根据需要,可提供证书(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十九条 研修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并通过考试、考察的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发给成绩单和结业证明。根据需要,可提供成绩单和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八章  医疗

 

第二十条 享受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就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享受其他奖学金的留学生和校际交流生,若奖学金申请办法或校际交流协议中有相关医疗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若无医疗规定的,就医费用全部自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享受公费医疗的留学生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如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伤亡事故,所支付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自费留学生的就医费用全部自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留学生均须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因大病住院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所支付的费用按保险条款办理。

 

第九章  日常管理和学生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留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社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广泛参与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严禁留学生在校期间从事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的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按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条 学校留学生住宿应当遵守《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校外自行安排住宿的留学生必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填写《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登记表》,并按规定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如需购买使用机动车,应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车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许可手续,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登记。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由接收留学生的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情节严重的,应先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校保卫处,然后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理,同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留学生触犯中国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由学校报上级主管机关。

章 附则

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