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办事流程
——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交流
一、办理依据
《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短期交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鲁女院字〔2016〕110号)
二、承办部门
国际交流合作处
三、服务对象
学校正式注册的在校生
四、申请条件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生,通过山东女子学院校际合作项目到国(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在国(境)外高校进行专业学习、实习实践者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五、申报材料
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领导签字盖章的《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交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事流程
1、学生应选择到合作院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交流。
2、严格规范交换生的选拔程序。在专业内选拔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课成绩对报名学生进行排序,择优推荐并在二级学院内部公示;在全校范围内选拔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择优推荐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3、所有到国(境)外合作院校交流的学生均需填写《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交流申请表》,经校内相关部门核准,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离校。
4、参与交流的学生应足额缴纳当年的所有费用,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宿舍。
七、办理时限
工作日全天。
八、办理地点
办公楼312房间(外事科)
九、咨询电话
联系人:宋佳
联系电话:0531--8652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