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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1-2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精神,鼓励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厅字〔2016〕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单位)每年 12 月份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送下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计划。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出国(境)学术交流合作,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事由。

第五条 审批程序和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山东女子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附件 1),并附出国(境)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相关机构或会议主办方签发的正式邀请函(含译文)和访问或会议日程安排,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使用教学或科研课题经费的,须由课题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目的、内容以及经费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报分管教学、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需经人事处签署意见,并办理请假手续。

(四)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需经党委组织部报学校党委会研究。

(五)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前需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及经费来源。

(六)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为申请人办理批件和因公护照。申请人持批件、因公护照及其他所需材料自行办理出国(境)签证,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报批内容及要求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办理批件所需材料包括:任务呈报表及人员名单(附件 2)、日程安排、邀请信及译文、经费审核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补充说明。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需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进行护照信息采集,所需材料包括:护照申请卡、任务批件、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邀请函及译文、日程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及户口本个人主页复印件。

第七条 经费管理及核销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行经费预算管理,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申请人须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经费支出部门(单位)、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经费(含出国手续办理费用)从本部门(单位)自有经费、教学科研课题经费中支出,或由个人承担。课题经费支出应按照课题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教学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执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从其他渠道争取经费支持。

(三)教学科研人员应在返回后一个月内核销费用。核销费用时需持相关批件、邀请函、出国(境)证件、出入境记录。出国(境)期间产生的个人费用不予报销。

(四)使用教学、科研课题经费的,应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其他由经费所属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第八条 出访管理

(一)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过程的意识形态管理工作。做好行前教育、定期沟通、返回后谈心谈话,填写《涉外活动谈话记录表》分别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报党委组织部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回国 7 日内,登记备案范围人员的因公护照交至党委组织,其他人员普通护照个人保存。

第九条 外事纪律

(一)教学科研人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教学科研人员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由学校保密办公室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并现场签订《出国(境)反间谍安全防范承诺书》。教学科研人员在国(境)外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定,严禁携带国家秘密(包括存有国家秘密的信息设备及存储介质)出国(境)。

(三)入境后一个月内到国际交流合作处现场填报《出国(境)人员回访记录表》。第十条 监督和追责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如果发现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处理当事人及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山东女子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鲁女院党字〔2016〕38 号)同时废止。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