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的教职工指未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因私出国(境)”是指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出国(境)探亲访友、自费留学、国(境)外旅游等非公务性国(境)外活动。
第四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原则上出国(境)时间安排在假期。
第五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填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表》(附件 1),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党员因私出国(境)需经学校组织部签署意见,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因私出国(境)按照学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未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的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参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并向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的考勤及待遇,按《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鲁女院字〔2015〕41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教职工所在部门(单位)党委、党总支对教职工出国(境)期间的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做好行前教育、定期沟通、返回后谈心谈话,填写《涉外活动谈话记录表》(附件 2)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教职工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由学校保密办公室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并签订《出国(境)反间谍安全防范承诺书》。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入境后一个月内到国际交流合作处现场填报《出国(境)人员回访记录表》。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由出访人员自行到公安部门办理。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由持照人自己保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女子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鲁女院党字〔2016〕39 号)同时废止。